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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公司在不良投资业务拓展中面临的困难

发布时间:2024-06-11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前言:资产管理公司
资管公司在不良投资业务拓展中面临的困难


 一、资管公司在传统业务和“大不良”业务拓展中均面临较大压力和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国有资管公司在传统业务的收购处置能力与市场要求还有差距,主要受限于收购端、处置端的多种复杂因素。

在收购端,一方面存在资管公司估值与银行期望值差距较大、自身以往年度收购的部分高价资产包已形成“堰塞湖”,导致资管公司周转困难等问题;另一方面,资管公司市场地位十分被动。一是银行出包安排较随意,对包内资产户数、竞标时间或者是否开标任意调整,客观造成资管公司人力和时间浪费。二是现有制度对尽调阶段银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强制性规定,个别银行机构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转嫁风险的做法,同时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均为银行格式合同,按照免责条款,资管公司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对银行剥离“空债权”或者因债权移交资料不齐全等情形导致的资管公司败诉进行维权。三是银行只围绕不良资产处置任务时的要求安排资管公司尽调,留给资管公司尽调时间较紧张,不符合市场常理,制约了资管公司尽调工作的深入细致程度,给收购定价带来困扰。四是不良资产参与主体鱼龙混杂。在利益驱动下,个别金融机构人为制造障碍等,阻扰排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参与。此外,在不良资产市场上,活跃着很多异地的、背景复杂的非持牌主体,包括各类基金、所谓资产公司或投资公司等。各类成色复杂的主体喧宾夺主,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公开市场的交易秩序与规则。

在处置端,存量资产处置难度较大。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经济下行期内,市场资金面整体收紧,不良资产二级市场交易活跃度大大降低,大部分存量项目没有提升空间,仍然要靠传统的催收和“三打”手段推动处置,资产周转较慢。二是大量的被动抵债,带来较重的税费压力,目前国家已取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费优惠,由于各类抵押资产存在的各类瑕疵和问题,并不被市场所接受,资管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经常面临被动高价抵债的困境,增加了后期处置难度,且面临有价无市、处置即亏损的难题。三是行政干预挤压资产管理公司的参与空间,地方政府出于维稳等因素,经常对不良资产处置进行干预,主要表现为影响司法处置进程,干预资产重组或处置,资产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商业化程度并不高。四是债权时效维护工作量剧增。根据《民法典》《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债权转让通知和诉讼时效维护的有关规定,资产公司以往采用报纸公告方式进行转让通知及债权催收可能导致无法中断诉讼时效的结果,目前,资产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和债权催收及诉讼时效维护管理工作采取“直接通知”与“公告通知”相结合的方式,其工作量和管理成本都极大增加。


(二)资产管理公司拓展“大不良”业务面临困境。

一是由于资管公司业绩案例的影响力比较小、转型路径和工具手段运用仍在探索中等因素导致社会各界对资产管理公司功能优势认识不足。二是银行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地方政府等各利益相关方更多的把资产管理公司视为“接盘侠”或者“影子银行”,有问题、出风险时很少寻求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对资产管理公司为价值提升所做的资产重组、破产重整、股权介入以及合理风险回报都比较抵触,认为交易结构复杂麻烦,业务周期长。三是企业期望值较高,资产公司业务机会难以把握。从问题企业角度,通常偏好尝试自救或其采取其他非正规渠道融资续命,对资产公司主动设计的重整建议都较为抗拒;从银行角度,在资产未下迁或处置风险压力不大的情况下,协同其他债权人或联合资管公司开展危机救助或债权重组的积极性也不高;从投资者角度,要么对问题清理信心不足,要么采取其他低成本融资的方式自行解决问题,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的意愿并不稳定。四是“大不良”业务风险较大,风控措施落实难。在实质性介入各类问题企业和问题机构后资管公司需要设计妥当合理的风控措施,但是合格合理抵押品在问题企业特别是实体企业中难以落实,使资管公司在风险和效益质量和安全中陷入两难。五是“大不良”业务周期与资管公司成本期限错配。资产公司开展“大不良”业务需要融资负债经营,资金周转压力很大,不可能将短融长配。但是“大不良”业务往往需要漫长的工作周期,甚至需要跨经济周期,无法简单追求短平快。

二、对于困境提出的建议。

(一)监管部门对回归主业、转型探索的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集中度、风险容忍度等方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给予理解体谅及适当空间,并有针对性的加强指导和规范,鼓励支持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二)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培育不良资产市场生态。一是进一步规范银行出包行为、提升转让及合作质效;二是加强监管,促进资管公司回归主业、合规稳健经营;三是清理整顿各类社会投资主体通过通道变相参与和扰乱市场的行为;四是鼓励支持和引入真正有实力、做实事的投资机构与资管公司共同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盘活和实质性重组,助力培育良好生态。(三)监管部门协调司法机关加大对金融债权人维权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司法执行效率;积极呼吁针对资管公司在债权时效维护过程中公告催收的有效性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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